所谓纯粹的民主政体指的是由少数公民亲自组织和管理政府的社会—不能制止派别斗争的危害,……这种民主政体就成了动乱和争论的图景,同个人安全或财产权是不相容的。
宪法的正当性完全来自于制宪主体的决断,制宪主体确定了政体的类型和规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适度赋权论是欲的权利与不欲的权利的结合。例如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在农业生产上你仍然要听我的,除非你分家单干。我们常常将生命、自由和财产等等权利称为天赋人权,然而我们发现不同人所宣称的天赋人权是不同的,这说明天赋人权并非真是天赋的,否则我们会推断出有好几个天。西耶斯将代议制民主政体分为三个不同阶段:从个人到人民;共同意志发挥作用和代表制政府被创设;普通代表的统治。
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在于认识到社会主义发展是分阶段的,中国还处于和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有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才有前途。英国国王在1199年成为欧洲最有权力国王。[18]我国历史上那些否定人权的话语,其实从来都是浪费时间精力、毫无意义的唾沫,因为,我们1949年临时宪法《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及此后的历次宪法,都通过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而体现了共产党人和社会主义继承了人权概念的事实。
继1776年《独立宣言》之后,1787年美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中国首次保障司法独立,其第51条、第52条分别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显然,我们即使要否定或反对宪政,也不能基于对它本身及其与社会主义关系的无知,而应该是基于对它可能的虚伪成分和或许有的危害因素的深刻洞悉。由于权威机构抽象笼统否定宪政,现在标题含有宪政的论著都不能再版,甚至也无法引用,因为引用标题含宪政的论著,可能带来不予出版或不能发布的后果。
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那里,社会主义首先是一个经济概念,政法是从属于经济目的的内容。道理很简单,蛇毒、鸦片、海洛因、摇头丸、恶性肿瘤等皆非我所欲也,但我们为自己的利益计,不能不对这些东西做必要研究,否则我们对它们就无法识别、预防和消除其危害。
学术界众所周知,马克思称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是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这种权力横向配置虽然也有多样化表现,但其共同是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和平衡。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对这方面的弊害,我们不妨撮要做点列举:1.宪政既然是包含的民主(主权在民或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治(宪法法律至上)、限制权力、保障基本权利等多种正面价值(要素)的整体性概念,那么,抽象否定宪政必致我们的理论体系陷入混乱或自相矛盾。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行使下列职权,然后列举了修改宪法等15项职权,然后《宪法》第63条进一步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下列人员,随后列举了五种国家最高机关的领导职位。这方面的情况,以中国宪法中的各种权力清单为例就可以看得很清楚。宪法对于公民或个人来说,是权利的保障书,对于国家来说,是权力的委托书。持不同政法观念的人们之间发生争议很正常,他们肯定或否定宪政的意见可以相互碰撞,官方没必要出面替其中任何一方做结论。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轻率地割裂自己的理论和历史、否定自己的历史性追求。转型时期的基本特点,是法治要素与人治要素并存和斗争,前者逐步壮大、后者渐渐式微等等过程,估计这一过程会长达数十年。
这是实施宪法的缺憾,不过这一缺憾并不会改变社会主义宪法本身的限权性质。如果一定要争这个提法,其真实意义也不过限于坚守自己作为学者的科研和言论出版自由。
人权最初是资本主义的权利要求。6.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行使主体作出规定,对不同主体行使权力的范围作出划分。宪政作为一种世界性的制度存在,不会因为我们不研究就不对我们发生影响,更不会因为我们不研究就在事实上消失。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苏维埃制度直接影响下形成的,也是一种代议民主制。国家整个的统治权属于谁,这是政治和法律上最具根本性的问题。这当然是实事求是的看法。
[4] 这个词条的作者很看重宪政中的政党和国家机构组织体制。对宪政不深入研究,怎么可能做到对其深刻洞悉呢? (三)抽象肯定宪政和抽象否定宪政都没有实际意义。
在这方面,社会主义时代的苏俄宪法是确认一切权力属苏维埃,考虑到苏维埃是一种有选举产生的代议机构,因此可以推定相关宪法最终肯定的是国家权力属于被代表着工兵农。[17]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确保公民权利的实现、人性尊严的捍卫、基本人权的落实为根本目的。
司法独立(也称为独立行使审判权或审判独立)是资本主义时代发展起来制约以王权为代表的专制权力,保证基本人权所不可缺少的制度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该学者把美国的总统制和英国的议会制即责任内阁制看作现代宪政民主的主要典范,同时也承认法国式半总统半议会制是宪政民主的第三种类型。宪政是一种实然的政治法律现象,是人类政治文明的组成部分,从马克思主义观点看,它是一种政法制度安排,属于社会存在范畴。2.抽象笼统否定宪政,在理论上难免脱离群众。[3]这些看法在欧美学术界比较有代表性。
[28] 或许有人说,那说的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不是社会主义的宪政,到社会主义就不能搞宪政了。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
应看到社会主义政法制度与西方宪政的差别和对立,但不能因此否定它们的历史联系和研究两者间关系的必要性。[25]经济生活是如此,政治法律生活也是如此。
[23] 1977年苏联宪法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有权监督苏联宪法的执行,并保证各加盟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同苏联宪法和法律相适应。5.承认政党在集中民意、表达民意和受托组织国家机关方面的重要地位和功能。
在法治国家,政党对国家的领导表现为政党执政。社会主义宪政是集中反映中国宪法精髓的理念,应予接纳和付诸实行。不过,1977年苏联宪法第1条将苏联规定为社会主义全民国家,代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国内各族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处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宪政的关系问题上,指导思想应该是: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
无论宪政和社会主义本身,还是宪政与社会主义的关系,都是客观社会历史现象,都应该是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3.从斥责法治为资产阶级口号,到用宪法肯定法治原则,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不肯定这一点,就是忘记了马克思主义最起码的常识。关于宪政的内容的看法,笔者曾经重点介绍过伍德罗.威尔逊的限制最高统治权以保障个人自由说和路易士.亨金的七要素说,其中所谓七要素是指国民主权、宪法最高性、权力受限制的代议制政府、司法独立、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违宪审查和尊重民族自决权。
我们可以从《共产党宣言》的下列论述中得出上述结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宪政是社会主义不能不有所继承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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